修订后《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日期:2008-05-30 09:13:46   来源:中国新闻网   字号设置:[ ]
修订后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发布

  中新网1月6日电 公安部日前发布了修订后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  
   
  规定明确,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分为6年、10年和长期。

  规定明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有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精神病、痴呆以及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吸食、注射毒品、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2年的;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驾驶许可依法被撤销未满3年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规定明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增加大型客车、牵引车、中型客车准驾车型: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在本记分周期和申请前最近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内有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行为的;在本记分周期和申请前最近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内有驾驶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行为,机动车驾驶证未被吊销的。
    附全文:

  公安部发布修订后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公安部最近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 91 号,发布修订后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该规定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机动车驾驶证的申领

  第一节 机动车驾驶证

  第二节 申请条件

  第三节 申请、考试和发证

  第三章 换证、补证和注销

  第四章 记分和审验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负责办理本行政辖区内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的范围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

  第三条 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应当遵循公开、公正、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应当依法受理申请人的申请,审核申请人提交的资料,对符合条件的,按照规定程序和期限办理机动车驾驶证。

  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人,应当如实向车辆管理所提交规定的资料,如实申告规定的事项。

  第五条 车辆管理所应当使用机动车驾驶证计算机管理系统核发、打印机动车驾驶证,不使用计算机管理系统核发、打印的机动车驾驶证无效。

  机动车驾驶证计算机管理系统的数据库标准和软件全国统一,能够完整、准确地记录和存储申请受理、科目考试、机动车驾驶证核发等全过程和经办人员信息,并能够实时将有关信息传送到全国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

  第六条 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互联网上建立主页,发布信息,便于群众查阅办理机动车驾驶证的有关规定,下载、使用有关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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